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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重庆蕊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则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蕊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则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悦来社区一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蕊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悦来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211136P。法定代表人:赵泽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则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瓦窑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3A5M9C。法定代表人:潘彪,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悦来社区一组。法定代表人:杨富强,该组组长。上诉人重庆蕊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则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悦来社区一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1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蕊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蕊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蕊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重庆蕊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镝鸣审判员  蔡 伟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许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