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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贾跃奎与长春市韩合爱心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某,长春市韩合爱心美容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汽车厂区越野路蓝调倾城5栋4单元508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韩合爱心美容医院,住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湖西路****号。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韩合爱心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贾某某在一审中提出的对损害后果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没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91.00元退还上诉人贾某某。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