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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与尚庆风、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尚庆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汉路189号A。法定代表人:杨鑫,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庆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上诉人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庆风及原审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复城国际店、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12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购买了上诉人生产的产品,单方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案属于产品质量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产品制造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产品制造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产品销售地为乐天玛特复城国际店,该地址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巳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