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周庆耀、水启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庆耀,水启文,张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财保164号申请人:周庆耀,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水启文,男,汉族,2008年3月18日出生,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法定代理人:王梅花(系水淼前妻),女,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张玉贤,女,汉族,1956年1月1日出生,山东枣庄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申请人周庆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36203.41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水启文、张玉贤所继承的水淼在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中价值136203.41元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周庆耀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水启文、张玉贤所继承的水淼在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中价值136203.41元财产,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受理费1201元,由申请人周庆耀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