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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海南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海南天元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81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天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扶贫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体才,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海南天元药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