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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凯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签发文稿签发:核稿:会签:主办单位:雷庄法庭拟稿人:郭建新事由:附件:主送:双方当事人抄送:发文字第号密打印份数打字:校对:年月日封发:经发人: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718号原告:张凯,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秀红,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综合批发市场。负责人:贾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华,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原告张凯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宝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22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中,校对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冀A×××××号车”更改为“冀A×××××号车”。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福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