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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杨光好与杨昌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好,杨昌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731号原告:杨光好,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劲松,余庆县龙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昌熹,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杨光好诉被告杨昌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光好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好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好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杨光好负担。审判员  宋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再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