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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常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海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海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338号原告:常强,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海关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38号。负责人:许志国,职务,经理。原告常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海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常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强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原告常强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