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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与莫亚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莫亚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民终2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何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亚男,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任海波,四川龙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顺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亚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审判员龙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代理审判员蒙琼梅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保顺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耀,被上诉人莫亚男的委托代理人任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4月24日14时20分,莫亚男驾驶其川RXX**号小型轿车,从南充市高坪城区往青莲方向行驶,行驶至高坪区东顺路(雷克萨斯4S店外)时左转弯,与直行的罗林驾驶的川R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莫亚男受伤的交通事故。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第51130382016008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莫亚男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罗林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莫亚男报险,财保顺庆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对两车进行了定损。莫亚男依据定损对自己所有的川RXX**车进行了维修,产生修理费15350.63元,同时,支付了罗林所有的川RXX**车的维修费27494元以及两车的拖车费共600元。同时查明,莫亚男支付了相关费用后,要求财保顺庆支公司对上述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但财保顺庆公司以莫亚男的驾驶证过期为由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对于车损和商业三者险由于出现免责情形拒绝赔付。莫亚男与财保顺庆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请求财保顺庆公司赔偿产生的车辆维修费42844.63元,拖车费600元。原审认为,莫亚男在财保顺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本次事故发生时,其所驾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财保顺庆公司认为莫亚男的驾驶证已经过期,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的规定,财保顺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范围内不予赔偿。对于财保顺庆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原审不予采信,其理由如下:一、保险公司设立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避免不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进而导致出险概率大为提高。因此,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免责,应当依据“驾驶人持超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否明显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来衡量。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莫亚男的驾驶证到期日为2016年3月24日,其驾照逾期时间不足一个月,且莫亚男的驾照在事故发生后并未被交警部门吊销,而是顺利通过检测进行了换证,其有效期已经延续至2026年3月24日,且在本次事故认定中,交警部门也没有将事故发生的责任归咎于莫亚男驾驶证超期未续。故莫亚男的行为并未增加其驾驶的风险,减弱其驾驶机动车的能力。二、交警部门未吊销莫亚男的驾驶证,相反让其顺利通过检测进行换证的行为也从另一个方面肯定了莫亚男的驾驶资格,从而能够证明莫亚男在事故发生时是有证驾驶,也能够证明莫亚男没有因为本次事故而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资格。驾证超期通过检测后交警部门仍然为其换领了有效期限为十年的驾驶证,更是对其驾驶资格的肯定。本案莫亚男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法定的无证驾驶或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形,属于有证驾车,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理赔。综上,判决:一、限财保顺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莫亚男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42844.63元、拖车费6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财保顺庆公司承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保顺庆公司上诉称,一、财保顺庆公司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莫亚男原有驾驶证到期日期为2016年3月24日,本次事故发生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莫亚男系超过有效期驾驶证行驶导致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及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按照财保顺庆公司与莫亚男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保顺庆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财保顺庆公司已将保险条款交给莫亚男,并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提示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上道路行驶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财保顺庆公司只要履行了提示义务即有效,原审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财保顺庆公司将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列为免责事由,不仅涉及保险事故风险因素,也是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莫亚男答辩称,财保顺庆公司提出驾驶人未按规定审核驾驶证属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情形,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也曲解约定的限制情形,保监会对驾驶证过期未年审纳入保险范畴;对驾驶证年检、审核,交通管理部门有规定,财保顺庆公司不能以条款不明确拒赔;驾驶证初次领证后有效期六年,换证后有效期十年,此后换证有效期为长期,因此,仅为资格连续认证问题,不因逾期换证导致驾驶资格丧失,莫亚男驾驶证于2016年3月24日届满,同年4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同年4月24日,莫亚男领取有效期十年的驾驶证,说明莫亚男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资格属合法有效驾驶状态,对于未及时换发驾驶证属行政处罚范畴,莫亚男未受行政处罚,说明其驾驶资格一直合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莫亚男操作不当而承担责任,非因及时换发驾驶证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莫亚男初次领取驾驶证日期为2010年3月24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24日。莫亚男于2016年4月24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到车辆管理所换取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3月24日至2026年3月24日。本院认为,莫亚男初次领取驾驶证日期为2010年3月24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24日,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6年4月22日,交警部门未将事故发生的责任归于莫亚男驾驶证超期未续,莫亚男的驾照在事故发生后顺利换取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3月24日至2026年3月24日,由此可见,车辆管理所对莫亚男的驾驶资格予以了认可。在本次事故中,莫亚男并未减弱其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及增大财保顺庆公司承保风险。因此,财保顺庆公司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理赔,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财保顺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龙 燊审 判 员  张志平代理审判员  蒙琼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丝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