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世姗、史益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姗,史益民,刘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姗,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史益民,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刘金芳,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世姗为与被执行人史益民、刘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岳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世姗以与被执行人史益民、刘金芳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