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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世姗、史益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姗,史益民,刘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姗,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史益民,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刘金芳,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世姗为与被执行人史益民、刘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岳桂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世姗以与被执行人史益民、刘金芳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