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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广军与薛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广军,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黄广军,村民。委托代理人黄永哲,居民。被执行人薛平。本院在执行黄广军申请执行薛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薛平给付黄广军人民币18000元,从2016年11月起,每月支付6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二、薛平若未按该协议履行,黄广军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结清,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00126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