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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32马靖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靖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靖,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苏州。2015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3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12月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下旬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马靖在其暂住的苏州工业园区某宾馆219房间内,先后4次容留俞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另查明,被告人马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公安机关在上述房间内扣押了冰壶等吸毒用具。还查明,被告人马靖于2015年3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其于2016年3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靖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陆某、俞某、李某、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相关人员进出房间情况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靖目无法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马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靖具有吸食毒品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暂扣的吸毒用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