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对外经济服务公司与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初22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对外经济服务公司,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259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对外经济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64405Y。法定代表人:黄健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彬,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志,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1224639B。法定代表人:林华福。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对外经济服务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对外经济服务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对外经济服务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对外经济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2元,减半收取计3561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对外经济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冷根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