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学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分公司、王丽君、秦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分公司,王丽君,秦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921民初417号 原告:于学军,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职务:经理。 被告:王丽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分公司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 被告:秦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分公司司机,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分公司、王丽君、秦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三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修理费的还款义务。原告于学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分公司、王丽君、秦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学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勃利县分公司、王丽君、秦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于学军负担。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春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