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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季兰云与赵洪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兰云,赵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季兰云。被执行人赵洪玉。申请执行人季兰云与被执行人赵洪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字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洪玉未通过本院已付其人民币三万元,承诺在短期内还清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季兰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要求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字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