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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7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传绪与闫漫漫、王祥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绪,闫漫漫,王祥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746号之二原告:赵传绪,男,1940年3月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英,女,,系赵传绪之妻。被告:闫漫漫,女。被告:王祥金,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方路与桐荫街路口西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绪与被告闫漫漫、王祥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