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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春芳、王念东等与周敏、顾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芳,王念东,王念文,周敏,顾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芳,女,汉族,1945年5月1日生,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王念东,男,汉族,1966年7月4日,住。申请执行人:王念文,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住。被执行人:周敏,女,汉族,1966年8月15日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顾益红,女,汉族,1968年10月24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住靖江市。陈春芳、王念文、王念东与周敏、顾益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春芳、王念文、王念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82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华伟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