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某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264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华,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9月2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洵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华来到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居委东某村62号门前时,见该处停放着被害人黄某1的一部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0元)没上锁,于是上前将车盗走。次日0时许,公安机关将马某华抓获。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华来到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居委东某村62号门前时,见该处停放着被害人黄某2的一部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人民币3360元)没上锁,马某华见四周没人于是上前将车推走。马某华将该摩托车推到该住宅后面巷道一间正在装修的房屋门前时,看到有两名男青年走过来,便将摩托车停放在该处离开。约一个小时后马某华回到停放在摩托车处时发现该辆摩托车不见了。次日0时许,公安机关将马某华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2日0时许,派出所民警联合便衣大队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居委东某村一巷道内将被告人马某华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概貌、周边情况。4、灭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黄某2被盗窃的摩托车一辆,在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灭失物理论价格为人民币3360元。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蓝咖色格子衬衫一件,号码为粤L×××××的号牌一块,号码为粤L×××××的号牌一块,剪刀一把,铁凿一根,钥匙一串,刀一把。6、视频截图,证实2017年1月11日晚上20时,盗窃现场的视频截图中出现的人与被告人马某华相似。经证人林某辨认,照片中的人就是其丈夫马某华,经被告人马某华辨认,照片上的人就是其本人。7、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某华家中缴获的衣服一件,经证人林某指认,该衣服是其丈夫马某华的,经被告人马某华指认,该衣服是其作案时穿的。8、随案移交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移交被告人马某华审讯录像光盘一张,现场视频光盘一张。9、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华将盗窃到的摩托车停放在案发现场第二条巷道正在装修的房屋门前后离开,当其再次回到停放的摩托车处,发现其盗窃的摩托车已不见,后派出所侦查员到案发现场,即马某华盗窃后停放摩托车处进行取证、调查,暂无发现可疑情况,故暂无法找回被盗摩托车。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华的个人身份情况。1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在其家中睡房衣柜里缴获的一间深颜色的格子衫是其丈夫马某华的,经看完被盗摩托车现场视频后,林某辨认出视频上的人是其丈夫马某华。12、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1月11日18时许,在惠东县黄排东某62号门前发现其被盗窃了一部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L×××××,品牌型号:09D41543。后在看监控时发现是被一名中等身材,年龄在40至50岁之间的男子偷走的。13、被告人马某华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1月11日19时许,在东某村一巷道门前停放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的后卡上拿走了一个铁片。后在另一巷道一住宅(东某村62号)门前,发现一辆没有锁的红色男装摩托车,马某华将该摩托车推到该住宅后面巷道一间正在装修的房屋门前时,看到两名男青年走过来,马某华便将摩托车停放在正在装修的房子里就离开了。马某华回家换了一件外套,约一个小时后回到正在装修的房屋门前处发现该辆摩托车不见了。马某华是用一个铁片对摩托车进行开锁的,作案时其穿着一间深颜色格子衫,该衣服已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缴获。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此外,还有审讯光盘、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有据且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马某华赔偿被害人黄建兴经济损失3360元。三、随案移送物品退回由检察院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琪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科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