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许会明、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会明,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3行初22号原告许会明,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孙兴爱,局长。委托代理人戴敏华,浙江天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会明诉被告天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许会明涉嫌违法生育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已出具‘关于许会明涉嫌违法生育的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会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会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方锐代理审判员 金 雯人民陪审员 王道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娇霞?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