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春林、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林,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林,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西路三超商务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武经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春林申请执行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27.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