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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平与王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王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王鑫磊。本院在执行王平与王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鑫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264000元及诉讼费2630元,共计266630元,执行费3899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