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33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为群、柯正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为群,柯正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3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为群,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柯正南,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3343号郭为群与柯正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柯正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为群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