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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时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某某,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庆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某于2015年至今在镇赉镇架其营子村砖厂南侧7林班240小班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非法占用农用地为2.1公顷(31.48亩,21000平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人员指纹卡、到案经过、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时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