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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晓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622号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57923880XQ。法定代表人:薛大玲,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晓亮,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