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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4民初219号原告王某某,男,村民。被告康某某,男,干部。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11月,原告所在村集资修建村道,被告当时具体负责修路资金结算,经被告同意后原告为村上修路供应沙石。双方口头约定:沙子每方40元,24石每方45元。工程结束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书写了欠原告沙石款2万元的欠条。但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不还,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清偿拖欠原告供应的沙石料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康某某对欠原告20000元沙石款无异议。但被告称因原告之前和他还有一笔手续至今没有说清楚,故被告一直才没有还这20000元。况且没有还这笔钱是因原告自身的原���造成的,故被告不承担逾期利息和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原告所在村集资修建村道,被告当时具体负责修路资金结算,经被告同意后原告为村上修路供应沙石。双方口头约定:沙子每方40元,24石每方45元。工程结束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书写了欠原告沙石款2万元的欠条。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2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供应沙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沙石料,被告亦应依约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现被告未给付原告沙石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20000元沙石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并自愿承担诉讼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沙石料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