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范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508号原告:黄某,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在,住石河子市。被告:范某,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黄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4月19日以原告已经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用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柏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