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曹军锁与翟东彬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锁,翟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曹军锁。被执行人翟东彬。本院在执行曹军锁与翟东彬委托执行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