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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曹军锁与翟东彬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锁,翟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曹军锁。被执行人翟东彬。本院在执行曹军锁与翟东彬委托执行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