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美谷与重庆越甲三千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XX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谷,重庆越甲三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XX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921号原告:刘美谷,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被告:重庆越甲三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11号7楼U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36615207。法定代表人:胥军,执行董事。被告:XX胜,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东林大道**号*幢*单元4-1,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美谷与被告重庆越甲三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XX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美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美谷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刘美谷负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