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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过祖效与张家驹、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祖效,张家驹,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850号原告:过祖效,女,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飞,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家驹,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蚌埠市东海大道如意嘉园B区会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473500。法定代表人:张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过祖效诉被告张家驹、安徽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过祖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过祖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过祖效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