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显伦与四川齐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伦,四川齐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显伦,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6日。被执行人:四川齐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民申3357号王显伦与四川齐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民申335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