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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显伦与四川齐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伦,四川齐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显伦,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6日。被执行人:四川齐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民申3357号王显伦与四川齐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民申335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