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宋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3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宋某某,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人潘某某,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初至7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潘某某提供场所,在本区青村镇钱桥社区龙泉新村XXX���XXX室,以“二八杠”的赌博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以抽取“窑花”的形式从中获利分成。2017年2月7日17时许,公安民警至上述地点抓获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12名,查获抽头“窑花”人民币4300元、赌资人民币5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林均、倪云飞等12名参赌人员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清单、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良好的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