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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颜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颜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2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一般授权代理),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颜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9.5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刘毅平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容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