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俊、袁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袁宁,杨会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袁宁,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杨会莲,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李俊诉袁宁、杨会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