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湃与王业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湃,王业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915号原告:刘湃,女,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业佳,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湃与被告王业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