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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湃与王业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湃,王业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915号原告:刘湃,女,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业佳,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湃与被告王业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