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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林与段建波、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段建波,张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054号原告陈林。被告段建波。被告张海燕。原告陈林诉被告段建波、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海燕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林撤回对被告张海燕的起诉。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