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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中原路15号。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57年12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志刚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刚名下存款389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