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81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海民南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某、陈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签字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南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影审判员 路 宏审判员 栾岳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