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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卢怀省、刘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怀省,刘春雨,马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怀省,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雨,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占坤,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民族,现住河间市。上诉人卢怀省因与被上诉人刘春雨、马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怀省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卢怀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怀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卢怀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淑仙代理审判员  程玉玉代理审判员  孙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雅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