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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讷河市和盛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赵淑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和盛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赵淑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81民初1570号原告:讷河市和盛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讷河���和盛乡。法定代表人王兆印,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正清,男,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淑发,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原告讷河市和盛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淑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讷河市和盛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兆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正清、被告赵淑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讷河市和盛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淑发给付3.2亩机动地承包费7040.00元。事实及理由: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屯土地没有打乱重分,该屯每人应分土地为8.7亩,实分土地时按人口数,每口人大约多分0.5亩机动地,被告家实际机动地亩数为3.2亩,机动地应当向村里交承包费,2010年前的承包费被告已经交清,2011年至今被告没有交承包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2011年至2017年的承包费7040.00元。被告赵淑发辩称,机动地的亩数对,但价格过高,2017年还没种呢不能要钱。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屯土地没有打乱重分,该屯每人应分土地为8.7亩,实分土地时按人口数,每口人大约多分0.5亩机动地,被告家实际机动地亩数为3.2亩,机动地应当向村里交承包费,2010年前的承包费被告已经交清,2011年至今被告没有交承包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2011年至2017年的承包费70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村民代表会议���录(证明机动地收付标准)、和盛乡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证明(证明被告家应分地的亩数和实际亩数)、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明被告08年-10年交机动地承包费的情况)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本村机动地进行管理,被告家的3.2亩机动地应当向本经济组织交纳承包的相关费用,原告现请求的承包费属于合理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淑发给付原告讷河市和盛乡万宝村村民委员会机动地承包费704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镇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