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中梁山华昌木材经营部与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龙坡区中梁山华昌木材经营部,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41号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华昌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2组。经营者:石元清,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XX。被申请人: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办处大南下街3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5732H法定代表人:邓礼明。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华昌木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阳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万元的财产、存款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华昌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华昌木材经营部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华昌木材经营部负担(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家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