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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2966李连忠与李允忠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忠,李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966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忠,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李允忠,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李连忠与被执行人李允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允忠停止对下列土地(四至为:东至被执行人李允忠房后的桔子树、西至桔子树往西6米、南至陈志荣宅后1.5米、北至陈志荣宅后19.5米)的侵害,并将该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允忠因不服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上述事实,有相关材料复印件、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