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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善祥、田文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善祥,田文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监3号原审原告陈善祥,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原审被告田文权,男,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户籍所在地:来凤县,现住来凤县。原审原告陈善祥与原审被告田文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鄂2827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舒业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宜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