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福荣与被告陈忠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荣,陈忠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441号原告刘福荣,男,1967年8月7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小学文化,住茶陵县。被告陈忠红,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原告刘福荣与被告陈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福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荣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陈忠红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荣撤诉。本案诉讼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刘福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龙志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玉蓉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