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齐景平、陈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齐景平,陈桂珍,耿学斌,齐志伟,齐贺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0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后行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9002L。负责人王黎松,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振刚、芦耕,该行员工。被告齐景平,男,汉族,1951年12月29日生,住昌黎县,。被告陈桂珍,女,汉族,1952年7月3日生,住昌黎县,。被告耿学斌,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生,住昌黎县,。被告齐志伟,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生,住昌黎县,。被告齐贺民,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生,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诉被告齐景平、陈桂珍、耿学斌、齐志伟、齐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在本院登记立案,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志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