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潘丽建与汤巧鹏、谢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建,汤巧鹏,谢涛涛,吕彬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019号原告:潘丽建,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巧鹏,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谢涛涛,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吕彬君,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潘丽建与被告汤巧鹏、谢涛涛、吕彬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汤巧鹏、谢涛涛、吕彬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潘丽建的委托代理人黄伟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巧鹏、谢涛涛、吕彬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8月3日,被告汤巧鹏、谢涛涛、吕彬君共同出具借条向原告借人民币4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3日,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巧鹏、谢涛涛、吕彬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丽建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汤巧鹏、谢涛涛、吕彬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翁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