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金玉与耿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玉,耿二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571号原告:何金玉,男,194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耿二龙,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何金玉与被告耿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金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金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