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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金玉与耿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玉,耿二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571号原告:何金玉,男,194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耿二龙,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何金玉与被告耿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金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金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