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马东恩与杨万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恩,杨万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728号原告马东恩,男,汉族。被告杨万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恩与被告杨万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东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东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恩撤回起诉。审判员 司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春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