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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2604昆山新富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新富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昆山新富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7687875-0。法定代表人梁德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路95-1号,组织机构代码78731608-3。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昆山新富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花商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大连���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新富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货款113023.11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合计3250元,由被告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新、土地登记信息、房产信息、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将被执行人大连群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2015)昆花商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