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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郎溪宇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田银军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溪宇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田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6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郎溪宇方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十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50152340B(1-1)。法定代表人王和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银军,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田银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银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的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