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波林与王细华、王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细华,黄波林,王胜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细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波林。原审被告:王胜国。上诉人王细华因与被上诉人黄波林、原审被告王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民初0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细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王细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娄 晶 百度搜索“”